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山东省被列为试点地区,将在全省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范围
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
二、试运行内容
(一)统一制证标准。各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O330-2023)(附件1)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附件2)要求,规范开展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工作,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切实做到照面规范、内容全面、数据真实。各地发证机关应当在辖区内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书时,同步注销相应使用登记证书。
(二)建设信息平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利用本地现有的安全监管、智慧工地等信息平台,优化升级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模块,实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检测、验收、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全流程数字化监管,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无相关信息平台且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条件的,方可使用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市、县(市、区)使用现有信息平台的,需做好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省级平台将在统一赋码和信息归集等环节发挥纽带支撑作用,推动实现部、省、市、县四级联动,避免“数据孤岛”;市、县(市、区)使用省级平台的,要配合省级平台做好与市、县(市、区)级发证机关电子签章的对接,确保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顺利实施。
(三)数据互联互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量、实时归集辖区内电子证照数据,将数据实时通过省级平台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并动态维护证书变更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关联的微信小程序,向全社会提供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同时向省级平台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电子证照跨省互通互认、数据互联共享。
三、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实行电子证照制度是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将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和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起来,明确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部门间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23年10月16日前明确业务、技术联系人,并将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附件3)、发证机关名称及区划收集表(附件4)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日前,各市要完成信息平台建设、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出台辖区内纸质证照转换电子证照实施细则,主动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烟台市作为山东省电子证照试点地区,除电子证照赋码外,已经生成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子证照,各地要积极学习烟台市经验,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信恒武、马明兴,联系电话:0531-51765169,邮箱:xinhengwu@shandong.cn。
烟台市联系人:马林,联系电话:0535-2106569。
技术咨询电话:程鹏,联系电话:0531-51765872。
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
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
4.发证机关名称及区划收集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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