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冀建建市函〔2023〕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规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因此,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
二、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因此,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最新报道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 2023-07-0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数字人2023-07-07
-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2023-06-26
- 攻坚克难创新绩 加快建设交通强国2023-06-2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二级2023-06-26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住建部科技产业2023-06-26